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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衢州市灵活就业人员参加住房公积金制度管理办法(试行)》的政策解读
发布者:[小编] / 更新时间:2024/04/01

  现就《衢州市灵活就业人员参加住房公积金制度管理办法(试行)》制定的相关情况解读如下:

  一、制定背景。为推进以人为核心的新型城镇化进程,2021年住建部在成都、重庆、广州、深圳、苏州、常州等6市开展灵活就业人员参加住房公积金制度试点;2022年1月,国务院印发的《“十四五”数字经济发展规划》和国家发改委、住建部等21个部门联合印发的《“十四五”公共服务规划》都明确提出“扩大住房公积金制度覆盖面,鼓励灵活就业人员参加住房公积金制度”;2022年省建设厅明确“在温州、嘉兴、金华、衢州等市开展住房公积金助力共同富裕,推进灵活就业人员等群体缴存扩面”。衢州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视住房公积金工作,将“优化公积金政策,推动住房公积金建缴扩面”写入2022年衢州市政府工作报告当中,明确指出公积金建缴扩面的核心是开展灵活就业人员参加住房公积金制度试点工作,让全社会劳动人口共享住房公积金政策和服务,实现安居共富梦。

  市公积金中心学习借鉴其它城市的先进经验,结合衢州实际,制定了《衢州市灵活就业人员参加住房公积金制度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在市政府、市住房公积金中心官网上公开征求社会各界意见,进行修改完善;通过合法性审查,提交市住房公积金管委会专题会议审议通过后,最终形成《衢州市灵活就业人员参加住房公积金制度管理办法(试行)》。

  1.制定依据。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令350号)、《浙江省住房公积金条例》、《省建设厅关于印发推进高质量发展建设共同富裕示范区2022年工作要点的通知》(浙建办发〔2022〕24号)和《衢州市住房公积金助力共同富裕示范区建设试点方案》制定本办法。

  2.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衢州市行政区域内灵活就业人员住房公积金的自愿缴存、提取、使用、管理和监督。

  3.适用对象。本办法所称灵活就业人员,是指年龄为18-60周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由职业者、个体工商户及其雇佣人员以及从事非全日制、临时性和弹性工作的从业人员。

  4.负责主体。衢州市住房公积金中心负责衢州市行政区域内灵活就业人员住房公积金的管理运作;灵活就业人员的住房公积金业务由公积金中心的合作银行承办。

  5.法定权利。灵活就业人员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属于其个人所有,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作他用;可按法律规定的标准在个人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1.开户。灵活就业人员申请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应提供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受托银行借记卡,通过“浙里办”等线上服务渠道或公积金中心业务窗口、受托银行网点办理灵活就业人员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并应与公积金中心签订协议,明确双方权利、义务。一人只能有一个住房公积金账户。

  2.封存和注销。灵活就业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或连续欠缴3个月以上(含3个月)的,公积金中心将自动封存其住房公积金账户。若封存后需恢复缴存的,可申请办理账户启封,从启封的当月起重新缴存。住房公积金账户内无缴存余额的,应当注销其住房公积金账户。

  3.转移。灵活就业人员缴存和单位职工缴存可以互转,均须沿用原账户。灵活就业人员转为单位职工缴存的,应及时办理账户转移手续,并按单位职工有关规定执行住房公积金缴存、提取、贷款等业务。单位缴存职工转为灵活就业缴存人的,按本办法执行住房公积金缴存、提取、贷款等业务。

  1.缴存方式。灵活就业人员应按协议约定,委托公积金中心从其绑定的银行借记卡上按月、足额扣缴住房公积金。若变更受托银行的,应同步变更用于扣缴住房公积金的银行借记卡。

  2.缴存额度。灵活就业人员的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应在衢州市住房公积金缴存工资基数上下限范围内自主申报;根据公积金中心每年定期的住房公积金缴存工资基数上下限范围内自主调整,原则上在同一个住房公积金结算年度内应保持一致。

  3.随贷调整。灵活就业人员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后,须继续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在放款当月调整月缴存额,且月缴存额应不低于月还款额,且在每月15日前,将还款额存入受托银行住房公积金缴存账户。

  1.贷款条件。灵活就业人员连续缴存6个月(不足6个月的,可以补足到6个月)住房公积金后,具备公积金贷款资格。在衢州市行政区域内购买、建造、翻建或大修自住住房时,符合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规定的,可向公积金中心提出贷款申请。灵活就业人员作为主借款人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时,选择的贷款银行应与缴存银行一致。

  2.提取条件。灵活就业人员无未结清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可申请账户封存或销户提取其住房公积金余额;原则上,一个年度内可自由提取一次,特殊情况下可申请再次提取。当年年度内提取公积金超过两次的,不享受公积金补贴。

  3.贷款方式。购买国有出让土地商品房、申请公积金贷款的,按照《衢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实施细则》执行;购买国有划拨土地住宅的,可以住宅作为抵押物申请公积金贷款;在国有划拨土地、集体土地上自建住房的,可通过抵押或担保方式申请公积金贷款。

  4.负面清单。灵活就业人员申请贷款时具有以下负面信息之一的,不予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中国人民银行个人信用报告中的信贷交易行为存在当前逾期尚未偿还的、或最近两年内存在连续3期(含)或累计6期(含)逾期记录的;因个人失信行为被冻结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的;住房公积金法规、政策规定不予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的相关情形。

  1.资金结算。灵活就业人员住房公积金账户实行专户管理,对其缴存、提取、贷款等业务的资金进行结算。

  2.利息补贴。灵活就业人员住房公积金缴存和贷款,分别按国家规定的住房公积金存款、贷款利率计息。灵活就业人员利息结算在国家规定的利率基础上,再给予1个百分点的补贴。

  3.年度验审。每年6月底前,灵活就业人员配合公积金中心完成住房公积金账户年度验审工作。

  1.依法处理。灵活就业人员以虚构事实、提供虚假材料、隐瞒有关情况等欺骗手段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将依法予以处理。

  2.除本办法规定外,灵活就业人员其他住房公积金缴存、提取、贷款、风险处置等业务管理,按照《衢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实施细则》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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